2023年5月30日,实际施工人马某军就四川峨眉山市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以下简称农发集团)的提质增效示范项目一标段(龙池片区),钢结构项目与总承包负责人黄某钧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总价256万元。此后,在施工阶段中,双方签订两份补充协议,工程总价增至385.78万元。然而8月30日工程完工后,马某军却遭遇了长达两年的讨要应收款及工人工资,引发其对司法程序的质疑。

工程完工后讨要应收款及工人工资的困境

马某军称施工期间他才知道项目招标尚未完成,而总承包方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通公司”)直到2023年9月25日才签订正式施工合同。按照补充协议约定,黄某钧应在2023年9月10日前结清工程款,但直至2024年春节,马某军未收到任何款项的情况下,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历程:一审与二审

2024年3月12日,马某军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黄某钧、王谋军(补充协议甲方)、蜀通公司及农发集团支付合同应收工程款。同年7月26日,法院判决黄某钧支付工程款及诉讼费用,但驳回了马某军请求农发集团和蜀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因不服判决,马某军和黄某钧都提起上诉。2024年11月15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马某军认为:蜀通公司,农发集团作为总承包方和发包方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但法院未予支持。

再审申请与听证会争议

2025年3月31日。马某军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7月23日,高院举行听证会,但现场仅有审判长、书记员及王某军的委托代理律师到场,马某军提供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主张自己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方主张权利。但审判长当庭表示该条款不适用,并称其为“第三承包人”马某军质疑:“一审、二审所有证据都表明蜀通公司是总承包,黄某钧与蜀通公司没有任何分包手续,我怎么就成了第三承包人?”

再审被驳回与程序质疑

2025年7月29日,马某军收到四川省高院裁定书,再审申请被驳回。裁定书未对其援引的司法解释条款作出具体回应,也未对解释为何不适用。马某军质疑听证会程序不规范,认为审判长未充分审查其法律证据,导致其诉求再次被驳回。

应收款及工人工资执行难:法院裁定半年未落实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5年1月受理马某军申请执行黄某钧建设工程纠纷案,裁定扣留黄某钧在蜀通建设集团的141.4万元应收款,并决定对其拘留15天。但截至发稿,款项仍未执行到位。马某军反映,执行法官以“不能异地执行”为由,要求其“将被执行人带至本地方可拘留”。马某军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8条、179条规定,法院可通过委托执行方式实现异地执行,执行法官的行为为涉嫌怠于履职。目前,马某军已向申请执行监督,请求尽快落实执行措施。

工程完工近两年,马某军仍未拿到合同约定应收款款项及工人工资,法律的适用是否真正保障了底层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当司法程序与当事人的现实遭遇出现巨大落差,法律的公正性该如何体现?这一切,仍有待更清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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