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俩朋友合伙开公司 如今却反目对簿公堂

电影《中国合伙人》中有一句台词“千万不要和好朋友合伙开公司!”可是,在创业初期,由于资金短缺、经验不足、投资风险等各种原因,跟朋友一起创业往往是常态。在四川成都,李先生与王英为圆创业梦,共同投资做工程项目,由于后期投资不顺利,致友情与利益失衡,朋友之间反目成仇直至上法庭打起了官司。

公职人员“搞副业”初尝甜头

王英和李先生是2007年认识的,在知道李先生即将到成都去做工程项目后,他就多次表示可以投资合伙,2008年初,王英为了表明投资诚意,主动给李先生在崇州市通达汽修厂买了一辆东风雪铁龙,又向李先生转款50余万元作为项目启动资金。

部分王英发的短信

2008年初至2014年上半年,王英陆续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李先生转款共计1000多万元,李先生根据每个项目的进展,再将款项用于工程项目投资和施工建设。这个阶段,王英的分红有400多万左右,分红途径一是由李先生直接向王英银行卡转款,二是李先生直接拿现金给王英等方式。

他们合伙做工程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合作期间基于王英是中国人保崇州支行的领导身份(2008年初至2016年期间,王英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的副总经理),他们银行流水又那么多的情况下,两人商量后由李先生给他打了一些借条,目的是为了应付相关单位的检查,借条都是按王英的口述写的,有些写了利息,有些是李先生故意没写利息。因为王英的身份是不允许投资经商的,所以他们之间从来也没有拿这些借条来说过什么。

成立公司 两人继续扩大投资 

2014年6月之后,李先生和朋友熊宝林商量成立一个投资公司,用他的一些资源做生意,他们计划由李先生出资一千万,股份按五五分,由于李先生当时的资金大多在工程应收款中,就找到王英商量,鉴于他们在2008年到2014年的投资合作中盈利的情况,王英一口就答应了投资一千万,条件是占李先生股份中的50%,所以2014年6月至2015年10月,王英陆陆续续转款960万给李先生。

为了合作投资项目顺利进行,他们于2014年还按揭了一辆奔驰ML400,为了公平起见,新车办成王英的户名,李先生个人支付首付款,公司支付按揭和费用,总的费用算入合作成本。2014年下半年开始,他们先是收购了一家叫四川中瑞鑫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11月转给熊宝林的朋友了)全力以赴地开始运作项目,第一个项目主要是计划在新疆,为此,他们还在新疆成立了一家新疆俊宇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1月7日注销),新疆公司前后投入了200-300百万的费用。期间他们在成都又和成杰环保公司签订南部污水处理厂施工合同,前期投入了260多万,种种原因又退场,至今没有收回费用(这家公司的法人王成杰知道李先生和王英的合作关系,也知道李先生转入的款项是王英的合作投资款);公司另外还投资了雅安滨江馨苑项目,基于李先生和王英的合作关系,该项目中分的商铺本来李先生和王英约定一人一半,结果王英利用他同学周克宇在现场管理之便全部过户到了他名下;另外还包括武侯的上风港项目和文晟的自来水加压设备施工安装项目、龙泉驿项目等,这些项目王英自始至终都是清楚的,并且都是经过两人商量同意后,他才将投资款转给李先生,李先生再用于合作项目的开支。

部分银行转款流水

投资不顺 朋友反目成仇对簿公堂

合伙做生意有亏有赢,在合伙人已经承揽了合伙投资失败最大的经济损失的基础上,王英还在2020年12月以龙泉中马汽车城项目跟踪中借给业主的一笔100万借款和期间发生了一些经营费为由,在明明知道了解该项目基本情况并且同意投资及完全了解款项使用情况的前提下,还到崇州市公安局崇阳派出所报案,诬告合伙人诈骗,其目的就是针对投资失败不满对合伙人实施报复,其行为已经构成诬告罪。

王英诬告案相关资料

诬告没有得逞后,王英又在2021年5月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在崇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李先生,证据就是双方的银行转款凭证以及为了掩盖王英违法违规投资经营李先生所出具的借条,王英断章取义只说2014年6月到2015年的转款,却只字不提2014年之前的大额经济往来,原因就是在2014年6月到2015年这段时间投资不顺利,王英利用两人的投资无任何协议的事实,单方面把投资合作关系说成是李先生个人借他的钱。 

但是纸是包不住火的,从2008年起到2015年这么长的时间里,两人之间这么多的资金往来,怎么可能只是一个简单地借贷关系!如果只是简单的借贷关系,王英不可能在2014年之前就向一个与他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任何私人深交的人转款1000多万元,而且在2014年之后短短地半年内又借款570万、更让人解释不清的是2015年又继续借款390万。

部分银行转款流水

还有王英自始至终都说2014年6月之前李先生和他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经是结算清楚了,那么,至今他手里仍有几百万2014年之前李先生的借条,如果是借贷关系,李先生又还了借款,那肯定是要收回借条的。种种事实只能说明,王英转给李先生的钱不可能是借款,只是为了帮助王英隐瞒他违规参与投资经营的事实。

崇州市人民法院根据大量的证据和双方辩论,在开庭六次后,作出了全部驳回王英诉讼请求,但王英一方面申请上述,另一方面又到相关部门书面举报人民法院袒护被告裁决不公,影响和干扰法院的公正审理工作。

面对王英种种咄咄逼人的做法,李先生也开始反击,实名举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原副总经理王英:1、违反中央相关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及资金经营业务;2、违反廉洁纪律,从事有偿中介活动;3、为了达到其个人目的还在2020年12月涉嫌诬告其合伙人;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涉嫌贪污等;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

相关法条链接:

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四类人员:一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该页面为临时链接,不代表本平台任何观点。信息的内容和准确性由提供消息的平台用户独立承担全部责任!